2008年7月18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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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性骚扰构成猥亵妇女罪
主审法官解析国内首例因性骚扰获刑案

  国内首例因性骚扰被判刑的案件已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性骚扰”案的主审法官接受记者专访,就为何此次要将“性骚扰”事件惩以刑罚,以及网友针对判罚轻重的不同看法等,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全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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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判决国内首例因性骚扰获刑案件
  29岁的刘仑是成都某高科企业的人事经理。今年3月11日,刚刚毕业的陈丹到该企业应聘文员一职,刘仑参与了面试工作,并决定录用陈丹。第二天,正在单位上班的陈丹,接到了刘仑的电话,“下班后到407来一下,有工作上的事情要和你谈一谈。”
  下午5时,同事纷纷下班。陈丹敲开了刘仑的办公室大门。几句寒暄之后,刘仑突然告诉陈丹,“我很喜欢你,你做我的女朋友吧?”陈丹坚决拒绝,说自己已经有男朋友了。面对陈丹的拒绝,刘仑关了灯,强行将陈丹抱住,卡住陈丹的脖子,强行亲吻她。陈丹大声呼救,并奋力反抗。此时,正在隔壁加班的另一部门负责人杨某听到呼救声,拨打110报警。警方将刘仑当场抓获,此时的陈丹也已逃出了407房间。
  当日,公安机关对刘仑以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刑事拘留。陈丹因为被刘仑用手掌卡住颈部造成软组织受伤。
  今年6月,成都高新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仑采用强制的手段调戏陈丹已经构成了强制猥亵妇女罪。刘仑利用自己主管人事的权力,侮辱妇女的行为应当受到刑事处分。法院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刘仑拘役5个月。宣判后,刘仑没有对该判决提起上诉。
  据了解,此案是2005年12月1日新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性骚扰”首次立法后,国内第一桩因“性骚扰”而被处以刑罚的案件。

  办公室强制拥抱亲吻性质严重
  记者:按大众的理解,性骚扰只应受道德谴责,严重的也不过施以治安拘留,为何要将这起性骚扰事件施以严厉的刑罚?
  主审法官: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主要看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性骚扰是一个约定俗成的说法,刑法中并没有这样一个提法。凡是应当受到犯罪追究的行为,都是情节较为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行为。
  日常生活中,很多的办公室性骚扰是以言语挑逗、行为上有轻微不尊重异性的行为等形式出现,但就本案而言,刘仑强制拥抱、亲吻陈丹,其行为已经达到了刑事处罚的程度,符合刑法中关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不能将它当成一个道德谴责或治安处罚的案例,而应认定为刑事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4大理由判性骚扰者拘役5个月
  记者:大部分网友觉得判得过轻,认为既然是首个因性骚扰而获刑的案例,就应重判以起到警示作用,您认为呢?
  主审法官:网友有这种观点主要是因为对这种性骚扰行为的痛恨,他们的心情可以理解。在本案中,法院判决对刘仑处拘役5个月主要依据以下4个方面:首先,刘仑强制拥抱、亲吻陈丹的行为相对而言不是特别严重;其次在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后,刘仑认罪态度好;第三,在法院庭审时,刘仑也多次向法官表示自己的行为给陈丹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有悔罪情节;第四,因为刘仑认罪,法院采用了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结合案情可以对此类案件从轻处理。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法定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拘役,结合案情,我们对刘仑从轻判处拘役5个月是较为适当的。

  法官私下觉得刘仑“划不着”
  记者:您认为此案对社会能起到什么警示作用?
  主审法官:性骚扰是否构成犯罪并没有明确界限,但按照刑法理论,只要具有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也就是严重的性骚扰,就构成了犯罪。目前女性的职场压力很大,个别有不轨之心的男性会利用自身在职场上的权力对女性实施性侵犯。现行的法律无法完全杜绝一些人的不轨之心,我们希望通过这样一个案子的审判,能为社会倡导一种价值观。
  记者:抛开法官这层身份,您作为一名男性,怎么看待刘仑的行为?
  主审法官:我认为他的行为应当受到一定的惩罚。如果真如他所说,他是真的喜欢陈丹,他可以通过正当的、合情合理的方式正大光明地追求对方,而不应该采用违法的、卑劣的手段。他因为一时的冲动,导致自己失去5个月的人身自由,我觉得很划不着。(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据《成都商报》   

  网站调查: 
  投票表态

  近日,某网站专门开设专题,就“被性骚扰后您会如何处理”的问题对女性进行了调查。
  结果表明,在3748张投票中,“暗示对方放尊重一点”为30.34%,“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为23.37%,“强烈反抗、动用武力”的为15.39%,“高声提醒”为11.21%,“自己悄悄躲开”为11.13%,“保持沉默、忍耐”为8.56%。